东莞市 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劳社〔2004〕97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由东莞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且办学许可证至今有效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安排

 

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分机构自查、分局检查、交叉复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机构自查阶段(本通知发出之日至3月12日)

 

培训机构要对照《东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表》(附件1)或《东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年度检查表》(附件2)的项目要求开展自查,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年检材料,于3月12日前报送到所属镇街(园区)人社分局。

 

(二)分局检查阶段(3月13日至4月5日)

 

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结合人社业务职能,全面审查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以及学校填报的内容,逐一审核和评定。完成检查后,人社分局检查人员须在附件1或附件2的“检查人员意见”栏填写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在附件1或附件2的“镇街人社分局意见”栏加具年检意见,由人社分局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人社分局于4月5日前将附件1-7(PDF扫描件)报送到市人社局技工教育管理科。

 

(三)交叉复查阶段(4月6日至4月30日)

 

由市人社局组织各镇街(园区)人社分局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抽取部分培训机构(抽取比例不低于10%)分批次开展交叉复查,市人社局相关科室(单位)业务骨干参与复核和监督。如发现被抽查培训机构年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属地人社分局需重新审查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年检资料。

 

四、年检结果

 

市人社局综合各阶段检查情况,核定各培训机构的年检结果,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有关结果将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年检结果将作为今后推荐评优评先、换发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以及承接职业技能评价、培训、评选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若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招生;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办学的,将依法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五、年检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对照检查项目和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完善,按时报送年检材料。

 

(二)各人社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培训机构按时推进年检工作。要加强关联审查,注意审查培训机构是否有承接人社部门相关基地、评价、培训等项目,以及其他部门的培训项目。如培训机构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人社局有关科室(单位)或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继续承接相关项目。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东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表.docx
  2. 附件2.东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年度检查表.docx
  3. 附件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表.docx
  4. 附件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职工情况表.docx
  5. 附件5.2023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情况表.docx
  6. 附件6.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表.docx
  7. 附件7.东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