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补充通知(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我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现已公布,为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

 

(一)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9年1月至4月30日期间的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月份参保职工人数进行核定。其中,2019年1至4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员缴费之和。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019年1至4月份的个人缴费基数仍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1至4月的缴费基数,在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进行核定;2019年5至12月的缴费基数,在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二、工伤、失业保险

 

(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2019年1月至4月30日期间的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三)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三、医疗、生育保险

 

(一)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每月10元、个人缴费每月6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企业单位2019年1月至4月30日期间的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月缴费基数以退休人员月工资应发数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缴费。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每月10元、个人缴费每月6元。

 

四、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线的工资口径

 

按上述办法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时,201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53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09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925元。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