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关于落实“创业内蒙古行动”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23〕67号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驱动,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见习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
1.补贴对象
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具有资质的创业指导专家。
2.补贴标准
(1)交通费(含伙食费)补助
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创业指导专家或团队在本旗市区内或呼伦贝尔市境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乘坐火车、客车、飞机,按照实际票价实报实销;由组织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执行,需提供自行用餐发票。
(2)师资费补助
按照指导服务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①集中指导。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创业指导专家或团队集中以座谈、讲座、咨询、辅导、提高培训等方式开展专项指导服务,服务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按照每人每次300元的标准给予师资费补助。
②个别指导。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创业指导专家或团队根据创业者的服务需求,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和帮助服务,包括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创业计划制定、规划测评、开业指导、跟踪回访等服务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有效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创业者的认可,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给予师资费补助。
③全程指导。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创业指导专家或团队通过“结对子”“名师带高徒”“手把手教创业”的形式,为创业者提供覆盖创业前、创业中、创业后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创业者在其指导下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按照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师资费补助。
3.申报材料
(1)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表;
(2)创业服务记录单;
(3)签到表(集中指导服务);
(4)创业导师、创业指导专家资质佐证材料;
(5)创业指导服务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6)交通费、餐费票据。
4.申报流程
(1)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部门对创业导师、创业指导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结果需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网站或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等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标准为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
(二)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享受对象为依法设立、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
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通过落实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等措施,成功孵化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后,入驻企业搬离原创业园孵化基地,重新注册登记,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根据实际孵化入驻企业成功户数,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企业化名册;
(3)孵化成功企业入园、出园证明材料;
(4)孵化成功企业出园后新注册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申报流程
(1)孵化成功企业出园稳定经营半年后,创业园孵化基地向属地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后,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结果需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网站或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等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标准为申报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入驻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
2.补贴标准
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孵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较入驻初期有明显增加,人员留用率不低于80%,且与招聘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企业入园协议;
(4)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表等。
4.申报流程
(1)入驻企业向所属创业园孵化基地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所属创业园孵化基地核准后,报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
(2)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后,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结果需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网站或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等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标准为申报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四)创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各级各类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毕业2年内)。
2.补贴标准
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创业见习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协议书;
(3)高校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申报流程
(1)参加“见习+孵化”期满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见习人员,经见习单位确认后,向属地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后,深入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创办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结果需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网站或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等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标准为申报人员拨付补贴资金。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日至15日。
三、资金来源
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创业见习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旗市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和创业者知晓政策、熟悉流程、享受政策。
(二)严格审核。各旗市区人社、就业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者、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仔细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享受补贴人员台账和数据库,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情况。
(三)强化监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两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表
2.创业服务情况记录单
3.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4.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企业化名册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6.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7.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8.呼伦贝尔市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协议书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下载:
来源: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