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航天基地、航空基地人力资源局、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的规定,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区县所在的工资类区进行调整。长安区、临潼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周至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三、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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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