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温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31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16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06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三档。


发布:201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