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21〕10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科技兴市”战略,探索完善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标准,加快培养各类创新型、实用性人才,助力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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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科技兴市”战略,探索完善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标准,加快培养各类创新型、实用性人才,助力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才队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支持“直通车”评审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生态农林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较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较大工程技术难题、攻克关键核心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直通车”评审是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定职称无须从初级、中级和高级逐级申报评审,可直接认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职称。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可、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突出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中级职称:

 

(一)完成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或完成公益项目并已通过验收。

 

(二)主持并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的。

 

(三)研发并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等成果,并实施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重大技术装备省级以上首台(套)完成人。

 

(五)科技创新、应用推广类省部级奖项获奖人员。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起草者。

 

(七)参与解决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某一细节重要问题的人才,并由2名以上本领域副高级专家举荐。

 

(八)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人员、新时代浙江工匠项目中“浙江工匠”入选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等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一)科技创新、应用推广类市级奖项获奖人员。

 

(二)市、县级地方标准起草者。

 

(三)主持并取得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

 

(四)担任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2年以上,主持或参与重要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或市级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为企业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新产品的设计者、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主要贡献者。

 

(六)经营或创办企业3年以上,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创业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可申报与经营主业相关的职称。

 

(七)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人才表彰奖励、单项先进个人或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 3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 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前 3 完成人,或国际首台(套)排名第 4 及以后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 1 项国家(行业)标准,或 3 项以上省级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的高层次人才,且由3 名以上本领域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4 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 5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 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 3 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 1 项国际标准或 2 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端人才,且由 3 名以上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九条 “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聘结合”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所在单位暂无空缺岗位,若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市创新创业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评委),负责全市中级职称认定和评审工作,并根据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的要求开展高级职称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高级“直通车”评审程序按《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支持“直通车”评审办法》执行,中级“直通车”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单位推荐,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市中评委;市直申报人员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市中评委。

 

(三)评前公示。市中评委初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适时组织认定和评审。符合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对推荐人选的创新创业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符合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采用面试答辩、业绩量化考评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中级职称。

 

(五)结果公布。中级职称认定和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发证。

 

第十三条 自主评聘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制定本单位职称“直通车”评审具体办法,并按规定报备同意后组织实施。单位未制定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可将具备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条件的人员委托市中评委评审,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本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家具有中级职称举荐权,本专业领域正高级知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举荐权。经核实举荐专家存在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和严重失实等问题的,取消举荐权;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通过评审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外,本办法中级职称认定和评审涉及“主持”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涉及“完成”“起草”“获奖”“研发”的,是指国家级项目全部排名、省级前8排名、市级前5排名、县级前2排名、本企业第1排名的人员,难以确定级别的由评委会商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9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江省职称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