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1〕1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将《阜新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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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积极作用,依据《就业促进法》、《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以及公开招募制度。对享受公益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实行发放前公示制度。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政策制定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资金承受能力和本县(区)需求,制定本县(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等工作,指导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工作;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区)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等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就业资金的筹集和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就业资金筹集、预决算、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督,指导县(区)及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县(区)财政负责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就业资金筹集、预决算、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制定全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支出预算。市级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各县区全年预算交由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阜财社发[2021]5号)分配就业补助资金,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的主体。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申领,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类别和数量。

 

(一)适用对象

 

符合要求、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

 

(二)受理机构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四)办理要件

 

1.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用人单位承诺书等情况);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五)办事流程

 

1.申请。凡符合要求,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批表)。

 

2.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申请进行受理。

 

3.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开发计划要求,对岗位设定进行审核。

 

4.批复。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名称、数量等,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是指具有阜新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公益性岗位可按政策规定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动态调整。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二)受理机构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退役军人,提供相关证明;

 

3.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书;

 

4. 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依法征收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5. 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如需要)。

 

(五)办事流程

 

1.组织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见附件2),参加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招聘,提交相关材料。

 

2.资格审核。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拟用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门户网站、服务大厅和所辖社区等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安置单位名称、安置时间等信息。

 

4.单位聘用。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拟聘用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用人单位为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进行岗前培训。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五、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制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的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除首次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到退休外,其他人公益性岗位协议最多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县(区)政府研究确定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公益性岗位的考核

 

实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对市、县(区)及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工作,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区)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定员、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对问题较多、管理涣散的单位,除要求整改外,必要时可停止其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八、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一)适用对象

 

公益性岗位到期、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6.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二)受理机构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四)办理要件

 

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备案表(见附件3)。

 

(五)办事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备案表》,向原批复公益性岗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退出申请。

 

2.审核。原批复公益性岗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备案表》签署意见,并交用人单位留存。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的扶持

 

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和公共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公益性岗位责任的追究

 

强化公益性岗位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定期通过各级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开展数据比对,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予以清退。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不履责及违规、违纪行为,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此前发布的有关城镇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批表.doc
  2.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doc
  3. 3: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备案表.doc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