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征集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23〕106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1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两目录一系统”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

 

(一)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有意愿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培训条件,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企业,可申请成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承接机构。

 

(二)申报条件

 

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经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

 

(2)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设施设备可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理论和实操教师各2名,且理论和实操教师要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进行管理,其中兼职教师任职一般不得超过5家培训机构。

 

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4)使用实用规范的培训教材,具有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丰富的培训教学资源。

 

(5)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或吸纳就业较多的企业(含市外注册公司在我市成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条件设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培训场所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的教学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理论和实操教师各2名(需为企业在职职工),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培训项目,可由企业内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培训导师,人员要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进行管理。

 

(4)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培训任务计划。已建立职工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5)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报材料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乌兰察布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附件1);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3)法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

 

(4)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5)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6)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专职教师需提供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

 

(7)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图片);

 

(8)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件;

 

(9)上年度开展培训业务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10)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2.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乌兰察布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附件1);

 

(2)《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登记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设立证明材料;

 

(5)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6)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7)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

 

(8)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图片);

 

(9)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件;

 

(10)上年度开展培训业务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11)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12)对于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二、补贴性职业(工种)目录征集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围绕铁合金、负极材料、新能源、文旅、康养等产业,把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农业和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业必需的职业(工种)等纳入补贴性职业(工种)(含创业培训)目录。

 

(一)征集范围

 

1.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暂时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工种)的原则上不列入补贴性职业(工种)目录。

 

2.对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已经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暂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确定。

 

3.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创业培训项目(课程)名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申报材料

 

《乌兰察布市补贴性职业(工种)目录》(附件2);

 

四、机构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质量监测,对长期以来不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审计等部门发现整体拒不整改或限时整改不到位的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该实施退出机制。要认真厘清行政许可和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之间的关系,在行政许可的办学范围内,指导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开展相关职业(工种)补贴性培训,培训承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

 

(一)半年内未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培训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就业意愿的;

 

(三)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审计等部门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时整改不到位的;

 

(五)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六)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八)存在培训项目外包、转包行为的;

 

(九)有投诉举报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

 

(十)超出行政许可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的;

 

(十一)应当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按时上报。

 

(二)补贴性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原则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四)培训承接机构要主动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

 

(五)培训承接机构在培训期间,出现违反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六)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对于移出目录时存在未结业班期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相关后续培训工作。

 

(七)按照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及时提供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等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八)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于4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目录(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我们将报自治区人社厅向社会公布,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联系人:郝托娅

联系电话:8206186

邮箱:wlcbsrsjzjk@163.com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

  1. 1.乌兰察布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xlsx
  2. 2.乌兰察布市补贴性职业(工种)目录.xlsx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