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大医保规发〔2024〕1号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减轻育龄妇女生育负担,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下同)的,均不设起付标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的,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异地就医个人现金结算的,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二、参加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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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