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规范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推动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法参保,维护户籍城乡居民合法权益,现就开展规范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同时通过村(社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将由村(社区)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并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校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不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对于通过村(社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校学生,将由村(社区)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