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公布三级乙等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3〕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市本级各公立医院: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第四周期第三批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浙卫发函〔2023〕43号)确定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为完善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根据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原则,决定公布我市三级乙等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三级乙等公立医院以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我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价格相同:

 

1.综合医疗服务类;

 

2.医技诊疗类;

 

3.部分临床诊疗类项目:临床各系统诊疗(编码31)、麻醉(编码3301)、各类加收类、超声高频切凝辅助操作(编码33000000012)、神经外科机器人导航辅助(编码33020090200)、术中磁共振实时导航(编码3302009030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运行监测(编码32050000900)、物理治疗与康复(编码3401、3402);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第3点外的其他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我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与三级乙等公立医院价格比为1.1:1(价格四舍五入明确到元)。

 

三、本通知自公开发布30日后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来源: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