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按照《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印发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60号)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补贴标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年,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二、将《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印发〈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60号)文件中所附的《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开展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做如下调整。
附件:
1、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doc
2、见习单位开展阜新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doc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doc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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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