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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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一)已获得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满6个月以上,在本年度未获得摇号配租的保障户。不属于低保、低收入的保障家庭,须在钦州市本级保障范围内实际缴纳租金租赁房屋居住。
(二)若保障户在当年度内已获得实物配租,在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终止补贴发放。
二、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一)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保障家庭,设为A类对象。
保障家庭中有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其他成员参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补贴发放。
(二)除A类以外的保障家庭,设为B类对象。
三、补贴发放标准
(一)发放标准划分
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为:
A类标准为10元/㎡·月·人,B类标准为7元/㎡·月·人。
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保障家庭拥有自有私房但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与人均自有私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发放的人均保障面积计算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计算公式:应发补贴金额=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人数×人均保障面积×发放标准×发放月数。
(三)补贴发放期限
1.2023年度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以“三审两公示”终审公示结束时间开始计算。
2.2023年度以前获得保障资格并按规定通过年审的保障户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发放。若未通过年审,补贴发放至资格有效期当月止。
3.在2023年度内获得了实物配租的保障户,从获得实物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获实物配租但放弃承租,且重新轮候的家庭,仍继续发放补贴。
四、补贴发放流程
(一)新申请的在所属社区领取《租赁补贴申报表》,按表中要求进行填写,《租赁补贴申报表》与《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一同提交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二)已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统一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办理补贴领取手续,申请人本人根据短信通知的要求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并签订协议。逾期未办理的,则视为自愿放弃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五、补贴发放方式
统一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业务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监督电话:0777-2822184,0777-2862276。
附件下载:
- 23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主动公开).pdf
- 23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主动公开).docx
发布: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