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人社〔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条件

 

国民教育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相近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可初定相应职称。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6.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三)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相应职称;按照取得的学历或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认。

 

(四)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向相应评委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学历证明。系统可自动提取,未提取到的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申请的学历备案表,国外、境外取得学历的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从事专业证明。需提供相对应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上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若未明确的需另提供岗位说明;相对应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系统可自动提取,提取不全或不清晰的需提交历年参保证明。

 

3.从业资格证明。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律师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4.继续教育证明。需上传相对应年限的一般公需科目合格证明,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大专学历申报助理级的人员和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申报中级的人员需满足3年一般公需科目合格,其中要求申报当年度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符合要求;其他人员需满足当年度一般公需科目合格。继续教育学习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系统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5.年度考核证明。需上传相应年限考核合格证明。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维护业绩档案库后开始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平台首页-“其他相关业务”-“个人操作手册”。

 

其中申报时的受理点请选择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人力社保部门。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填报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平台首页-“其他相关业务”-“用人单位操作手册”。

 

3.复审,公示和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复审通过人员,将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中职称评审栏里的评审公示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通过并发文发证。

 

4.提交线下材料。所有申报人员在收到通过短信后一周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处在线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加盖各级管理部门公章后提交,材料接收地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商会大厦1128办公室),联系电话:2091222。

 

5.初定文件和电子证书。初定通过人员可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中职称评审栏里的评审结果处下载公布文件;在申报平台首页的其他相关业务里的电子证书下载栏下载电子证书。

 

三、申报时间

 

我市全年全天候开通初定申报通道,每季度开展一次职称初定工作,市本级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初定中初级职称人员、各县(市、区)申报初定中级职称人员,前三季度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末月10日,第四季度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资历年限计算到每季度末。

 

各县(市、区)初定初级职称人员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

 

四、有关事项

 

(一)对国家和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等),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中的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安全和工艺美术系列中的工业设计等)不再初定职称。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职称。

 

(二)申报对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丽组通〔2023〕38 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人事档案信息审核无误后申报。

 

(四)自主评聘单位的初定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提交至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注:一个级别只能初定一次。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