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德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函〔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30元、840元,即常德市城区(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月93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其他县(市)区每月84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8.5元/小时。现予发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