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2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 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一类地区11.5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二类地区9.6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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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