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受益,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发文之日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前次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文之日前,已申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限等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予以发放。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提高认识,尽快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充分认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失业补助金的救急救困性,提高经办发放效率,确保发放便捷、足额。

 

(一)申请条件。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并经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比对通过。

 

(二)补助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020元标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550元标准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申请审核。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补助金申领入口等线上渠道申请。同时提供线下办理服务,失业人员也可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通过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通过的,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其他。2020年3月至发文之日期间,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予以一次性发放。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1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实施,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调整,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规范便捷,优化经办服务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共享与信息比对,不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前置条件,不要求失业人员提供可由内部信息系统核查的证明材料。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在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之前,通过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开展事前比对,并加强事后核查,严防虚假参保、重复领取、冒领多领、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加强窗口等业务经办工作人员专项培训,规范政策解释,统一业务办理,提高办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六、压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细化政策举措,按规定出台操作办法,完成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国家社保平台的对接,全面开展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发放,确保7月15日前实现失业补助金发放。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全面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1. 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doc
  2.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pdf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