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制定了《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反映。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8日。《转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1〕31 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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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拟征地项目相关情况函。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用地审批必备要件。

 

二、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参与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安置方式等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表决确定征地社保费分配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社区)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金额分配的方法。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时已明确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的,应当一并列入公告内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听证会。

 

四、用地单位提出社保审核申请。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3个工作日向用地单位出具《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2):

 

(一)公告期满且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

 

(二)听证会结束。

 

用地单位应在收到《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相应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社保费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并对出具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所需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如下:

 

1. 关于 征地项目公告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1);[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2. 关于 征地项目听证会情况(此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3. 关于 征地项目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2)[盖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章]

 

4.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章]

 

5. 项目征地基本情况(详见附件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章]

 

6. 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详见附件5);[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不需提供此材料,只需提供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详见附件6);[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章]

 

8. 征地社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用地单位提供)

 

六、市、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地审批权限分类出具或报送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

 

(一)对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的用地项目,由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社保费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并审核申报材料通过后,出具《关于 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附件7)。

 

(二)对由国务院委托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由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组卷及初审后,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后以正式函件形式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社区)在收到告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确定被征地家庭户内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分配金额。被征地家庭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家庭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园区、镇(街)、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详见附件8)。公示结束后,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农户及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详见附件9)交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九、对征地社保费发放前终止征地实施的项目,用地单位可以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退款申请。对征地社保费发放前调整征地面积的项目,用地单位必须对项目用地调整前已交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申请全额退款,并根据新的征地面积,重新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款。申请退款时,用地单位应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退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0)一式三份,连同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办理退款的情况说明》一并报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退款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退款申请资料并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社保费(含利息)退回至用地单位指定账户。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2-036)

 

附件:

1. 关于 征地项目公告情况的说明

2.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

3.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4. 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5. 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

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7. 关于 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8. 公示

9.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

1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退款申请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pdf
  2. 关于印发《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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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