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锡房金〔2022〕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2〕124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市助企纾困各项举措,现将我市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比或缓缴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单位和职工各5%。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时间自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2、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受疫情影响,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视同正常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延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期间

 

受疫情影响,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认定后,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不作逾期处理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保障职工租赁住房提取需求

 

提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5000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房金〔2022〕12号)废止。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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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