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东公积金委〔2022〕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要求,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号)及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受疫情影响单位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一)阶段性缓缴。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需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申请将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下调至1%到4%区间,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单位未能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
二、保障受疫情影响职工贷款权益
单位办理了阶段性缓缴,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三、保障受疫情影响职工提取权益
单位办理了阶段性缓缴,职工可正常申请提取。其中,租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70%、不超过1800元/月,月缴存额低于700元的可申请全额提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据实申请提取。
上述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缓缴证明.docx
- 附件2:涉疫情住房公积金贷款宽限处理申请表.xlsx
- 附件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docx
- 东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相关文章:
- 东莞市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5-31]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