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经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近日,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发文,对《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做了两方面修订。

 

一、取消申报时限要求

 

《补助办法》规定,申领人员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五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五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未及时办理导致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将从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二、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

 

《补助办法》规定,申领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待遇享受人员死亡证明。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通过网上或线下填写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即可。

 

同时,为方便丧葬补助金申领,内蒙古还进一步优化系统设置,申领人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本人银行卡号,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将丧葬补助金打入申领人银行卡中,全程可从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到账,杜绝申领人多次跑、多头跑现象,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