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2022年)

通医保发〔2022〕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 号)和省医保局有关复函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从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上述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今后国家对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2022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为1992元。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6 月23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