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9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要求,为按时完成省增补药品消化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31日起,原我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现有规定予以支付。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替代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患者用药需求。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

 

三、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