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2019年)
丽人社〔2019〕153号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462元/月,二档616元/月,三档770元/月。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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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