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6〕2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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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以及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结合本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持《再就业优惠证》、未到达退休年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

 

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㈢申请人必须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参加本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指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㈣申请人应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定额确定,补贴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㈠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于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携带以下材料,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且户籍地在吴中区、相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城镇居民户口薄;

 

4.《再就业优惠证》;

 

5.《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

 

8.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应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本人申请,经社区、街道、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认定;9.其他有关材料。

 

㈡审核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经核对,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街道(镇)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打印《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吴中区、相城区或工业园区的街道、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有关资料随《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街道(镇)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区上报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后,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每月初,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㈢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个人在市商业银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规定

 

㈠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补缴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㈣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7日内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如故意隐瞒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保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㈠本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㈡本细则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㈢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