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0年)

鄂人社函〔2010〕298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630元/月、525元/月、469元/月、42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全省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5元/月、38元/月、34元/月、3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630元/月执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按45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