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8〕12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进行调整,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2.5%调整为4.14%,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