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8〕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实施《暂行办法》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1.具有绍兴市区户籍10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的市区户籍还须连续满5年)(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其市区户籍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但在申请生活补贴时其市区户籍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

 

2.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得申请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待遇申请、核准和发放

 

1.符合享受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按月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后,于每月7日至25日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单》,在镇(街道)和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填报《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到达核准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生活补贴采用银行存折发放。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将新开户存折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每月的20日为生活补贴发放日。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对户籍迁移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今后新增符合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上述流程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3.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5.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市社保局或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6.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应掌握待遇享受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社保机构可予停发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保局办理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工作日为每月15日至25日。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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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