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加速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88号),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将《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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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关于加速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基金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范围包含市本级、市辖区、阜蒙县和彰武县。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上简称用人单位)。依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市级统筹后,县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本辖区内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县区失业保险费入库级次为市级。各级税务部门应于次月2日前将征缴数据税务回盘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标准至2021年8月31日。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第十条 符合《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要求执行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且不满10年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发放。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阜人社〔2018〕269号)要求我市阜蒙县、彰武县两个深度贫困县,失业金标准统一按高标发放,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若国家和省出台新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疫情结束后,则按最新标准统一执行。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申报、缴费到账做实、参保人员管理及账户管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及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基金财务、内控稽核和信息管理维护等业务内容,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业务。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县区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

 

第十三条 全地区统一使用“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简称“金保二期”系统),利用金保二期系统建立全市范围内失业保险网上办理平台,全面实行失业保险业务网上经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后,两县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取消两县失业保险收入、支出户。由市级经办机构在两县设立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支出户。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建立报账制,县(区)经办机构为市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县(区)经办机构上报征缴数额应与同级税务部门收缴数额核对一致后形成报表,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征缴情况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账。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市失业保险费征缴汇总表。

 

第十六条 两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失业保险支出计划,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并且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基金拨付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统一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科学预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结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按程序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科学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征缴计划,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依据县、区实际参保人数、工资水平及历年完成任务等指标,科学编制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参保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査的力度。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査,并随时抽査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