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6级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6级人员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理顺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6级人员及工亡职工遗属应全部参加所在市工伤保险统筹。

 

二、因公致残5-6级人员退休后,原由破产经费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改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 、因工致残1-6级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工亡职工生前直系亲属抚恤金等项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破产前因病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改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五、原划拨给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市用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补助经费,改为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和属地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账户。

 

本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