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1〕340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今年7月20日起,我省南京、扬州等地相继发生本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冲击。为助企纾困,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支持涉疫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从2021年8月1日起,在现行实施省统―费率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次月起,恢复省统―费率标准。在此期间,符合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地区,继续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4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