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申领失业补助金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军区动员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要求,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我市失业补助金有关经办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月,参保不足1 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
三、经办流程
由本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9号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并填写《咸宁市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申请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失业补助金将于次月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四、停发条件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特别提示:
一、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二、如出现应停发失业补助金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告知经办机构,申请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如未主动告知,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咸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