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缴纳50元,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度连续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欠缴期间不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上年度断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和旗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一)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4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
(二)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2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
(三)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且临床治疗必需的自费药品、特殊材料超限价费用。
第七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4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50%。
(二)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8万元至19万元(含19万元)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超过19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95%。
(三)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8万元至19万元(含19万元)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超过19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95%。
(四)住院治疗、本条第三项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使用乙类药品、特检特治、特殊材料按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50%。
(五)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4万元在本条一、二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且临床治疗必需的自费药品、特殊材料超限价费用年度累计1万元以上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40%。
(六)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一并结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第九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财务管理规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9—06号。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