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52号)要求,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办法,明确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阜人社〔2017〕16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承担60元/人/年(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12元/人/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元/人/年。从2021年1月份开始,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由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对每年1月份在册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月份一次性将超限额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对于2020年9—12月份新享受失业保险人员,按单位承担的1元/人/月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的问题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开发失业保险功能为失业职工更好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按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限必须与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保持一致。

 

市医疗保障局对补充医疗保险筹资额度调整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按照调整后额度缴纳保险费,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0年9月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