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调整补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179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1至8月差额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资标准

 

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5409元作为核定2021年月缴费基数工资标准,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245.4元核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6227元核定。

 

二、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

 

(一) 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 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

 

(三)核定方式、所需资料及操作流程

 

1、核定方式

 

参保企业缴费基数核定通过网报系统进行办理。有CA单位网报系统可以自动审批通过,无CA单位需要到社保窗口做审批。

 

2、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均须使用网报系统进行年度工资申报工作,在相应页面依次填写《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承诺书》。其中《承诺书》,需要法人签字(或法人签章)后上传电子图片。

 

3、申报操作流程 :

 

(1)参保单位在网报系统中“年度工资申报”模块中填写《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打印《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上传网报系统。(2)参保单位劳资经办人和单位法人签署2021年度工资申报《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在网报系统中“年度工资申报”模块中拍照上传电子图片。

 

如果单位为当年新参保的单位,在网报系统中“年度基数核定”模块中,直接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并进行基数核定补差业务。

 

4、已申报月份养老保险费补差

 

我市2021年已申报月份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缴费基数预缴。按政策规定,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已申报月份养老保险费必须进行补差,以确保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参保单位已经减少人员(包括转出人员、当年已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补差。社平工资下发后增加人员按照新社平标准执行。

 

5、其他要求

 

(1)2020年底在册的单位职工统一按照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2021年新参保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245.4元的,按3245.4元核定,髙于16227元的,按16227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在启用新基数当月进行差额补(退)收。

 

(3)自2021年9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21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月缴费标准在649.08至3245.4元间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4)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可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办理补缴须先到参保地社保中心核定应缴额,再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三、相关政策和法律责任

 

(1)参保职工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并按照相关程序将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的公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廊坊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廊坊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

来源: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