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泸市人社发〔2017〕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4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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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泸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拟作出复杂、疑难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按日加收滞纳300元以上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以及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决定;

 

(四)拟作出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后,将案件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提交审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2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经法制机构确认后并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意见;

 

(三)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构,一份留存归档,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在15日内报本部门法制机构、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定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将各科室、单位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系统内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照法制机构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附件下载:

  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docx

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