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发〔2021〕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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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新格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监管对象和内容。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在市场监管督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

 

(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消防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整改消除。

 

(三)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完善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守则。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好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对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养老项目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收取使用养老服务资金。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重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要加大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设立共管账户,依托大数据、第三方绩效评价、审计等方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要全额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加大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合理规避风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要配备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室专人,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向所在旗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封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明确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

 

(七)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部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随机抽查、电话随访、书面告知等方式,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九)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行行业信用承诺,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惩戒违行机构,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养老服务机构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定期通报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利用自治区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养老服务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乌兰察布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养老服务投诉,对投诉线索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办或转办。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并更新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资金、从业人员等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及时公示,逐步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组织各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2021年底前力争实现与国家等级评定体系衔接互认。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

 

(十三)强化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管事项清单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管事项清单

 

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申请普惠性养老项目的前期手续进行审核,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结合信息系统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保障养老服务机关等社会福利项目用地需求,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检验工作,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落实好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配套养老用房规定。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养结合工作,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管理项目,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发布: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