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在校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市人社发〔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保障实习生和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衢市人社社〔2018〕142号)的适用范围。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范围扩大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的所有年满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将见习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见习人员对象、见习期限根据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待遇

 

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衢市人社社〔2018〕142号)执行。

 

三、参保手续

 

在校实习生和见习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继续使用原“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

 

用人单位为实习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交实习协议、学生证(在线学籍验证报告);为见习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交见习协议、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在线学籍验证报告)、《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并履行相关承诺。

 

实习协议或见习协议到期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衢州市在校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23]13号).pdf

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