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琼医保〔2023〕6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救治费用相关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参保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对于2023年3月31日(含)前入院的参保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保障政策仍按前期政策执行。

 

二、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瑞特韦片(乐睿灵)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政策执行。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基金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原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基金停止支付。

 

三、强化医保经办服务保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结算,持续开展各项便民举措,落实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长处方”报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相关政策,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琼医保〔2023〕2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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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