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确定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重庆药品目录(2021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重庆药品目录(2021年)》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以及我市按国家规定增补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以下统称重庆增补药品)组成。重庆增补药品单列。

 

《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国家医保局对《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进行调整的,我市按调整内容执行。

 

重庆增补药品收载中药饮片209种、医疗机构制剂104种、民族药1种。

 

二、规范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我市再按标准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谈判企业的谈判药品仍按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同通用名谈判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按挂网价执行。

 

谈判药品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按我市现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调整相关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其中,谈判企业的谈判药品属于中选品种,其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调整;谈判企业的谈判药品属于未中选品种,则在协议期内仍按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扎实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2021年12月底前,谈判药品要在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健全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店按现行报销政策实行统一支付。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且不属于我市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谈判药品,进一步调整健全现行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具体药品名单要按照新版谈判药品目录及时更新(另行公布)。要进一步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力度,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加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店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充协议文本,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条件,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在对医疗机构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分配和结算过程中,应保障参保人对国家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切实做好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安排,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次均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特殊疾病门诊月人均费用”等考核指标的计算基数。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规范使用谈判药品,进一步畅通谈判药品进院渠道。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谈判药品尤其是抗癌药品及慢性病常用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配备,切实让老百姓在医疗机构“看得了病”“用得到药”。

 

四、按时完成原增补药品消化任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5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原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第二批需消化药品,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第三批消化药品,于2022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报销,确保按时完成全部消化任务。

 

五、继续实施部分谈判药品事前审查管理

 

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谈判药品中明确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药品(见附件1),继续执行医保报销事前审查制度。事前审查工作仍按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六、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

 

按照国家医保局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药品增补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我市工作安排,2022年及时启动我市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增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进一步扩大我市医保用药支付范围,助力我市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批准文号已注销的医疗机构制剂、与《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重复的中药饮片,于2022年1月1日起调出我市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2021年12月31日前做好药品信息更新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重庆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解释说明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号)2022年1月1日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实行医保报销事前审查的谈判药品

 

 

附件2:调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调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

 

 

附件3:更名的中药饮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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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