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给予明确,其他政策要求按照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执行。

 

一、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每月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0%计发(四舍五入);累计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每月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四舍五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失业补助金申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或向本人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申领失业补助金,自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明电〔2020〕1号)执行。

 

三、积极稳妥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确保7月15日前落实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参

 

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的核查监管,对发现虚假参保、骗取套取等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