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要根据要求,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2022年药品目录》文件可至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承受能力,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政策,各设区市设定的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进医院。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并及时报销。

 

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积极推动药品目录落地执行。省局根据国谈药落地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国谈药落地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

 

四、落实国谈药待遇政策。2022年国家谈判新增的100个国谈药(含竞价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34个国谈药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将《2022年药品目录》中阿昔替尼片等11个药品调出单独支付名录,保留双通道管理(附件)。各设区市要及时更新双通道单独支付名录,完善及制定医保政策,单独支付药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60%,并做好与同治疗领域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政策的衔接。

 

《2022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的,同步调整。其中汉防己甲素片等25个品种继续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防己甲素片等25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五、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落地服务管理。省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全省统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和下发工作,并同步发送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地要及时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2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附件下载:

  1. 1. 2022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目录.pdf
  2. 2. 2022年调出单独支付保留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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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