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市各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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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负责审批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购买新建商品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所购房产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住房;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且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申请贷款时间距签订购房合同与出具付款凭证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

 

(四)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已有一套住房且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次购(建)住房的;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六)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3、征信查询有不良记录的;

 

4、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5、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六条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组合贷款,但申请人必须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前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5万,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额度为50万;

 

(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房总价中不包含购买车库款项。

 

第八条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期限采取自愿的原则,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延长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合同约定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四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管理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管理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已经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或相关付款凭证;

 

(三)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四)指定还款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

 

(五)管理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并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采用并行审批的形式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完成审批后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管理中心收到《担保承诺书》后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统一放款时间。

 

(一)管理中心接到《担保承诺书》后办理放款手续,将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商业银行接到管理中心放款通知后,将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三)售房单位应及时将《不动产证明(抵押权)》(含预抵押权)交至管理中心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五章 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中心明确其保证责任及其范围。

 

第十五条 售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之日起,至售房单位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证明(抵押权)》,并将《不动产证明(抵押权)》交至管理中心保管之日止。售房单位同意在其保证期间,如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可从其保证金账户中将该笔贷款所拖欠本息及所剩贷款余额全部扣回,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扣回保证金。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与管理中心签约的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十八条 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已付清全款的商品住房、存量房(二手房)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随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指出仍不予纠正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需支付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并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八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主动配合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