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2〕27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并结合自治区医疗服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项目在自治区公布实施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内。

 

(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10%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特需医疗服务收入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

 

2.特需门诊服务量占服务本科室门诊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科室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显著标识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加以区分。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成本核算数据及计算过程、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2);

 

五、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价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特需医疗服务成本不相适应和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予备案。特需门诊备案时应明确出诊专家姓名等信息;

 

(三)三级及以上主任医师在保证完成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医疗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特需门诊服务。

 

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价格一经核准备案,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原则上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调整价格应当重新备案。

 

七、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协议制度,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服 务,并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设立特需医疗服务科目,单独核算。

 

八、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备案,同时按季将备案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九、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数量和价格,强化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xlsx

2.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核算表.xlsx

3.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统计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3下载.xlsx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