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2〕29号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经费筹集标准

 

2023年,各类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筹集标准为78665元。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参加医疗统筹的建国前老工人,其所属单位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医疗补助费。

 

二、扩大长期护理保障范围

 

自2023年起,将经评估失能等级为一级的离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服务保障范围,取消年龄限制。

 

三、优化经办管理程序

 

离休人员发生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按规定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医药机构按规定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一)调整就医管理规定。不再使用《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各离休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机构就医有关规定做好离休人员就医管理。

 

(二)加强“双通道”药品耗材保障。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参照《关于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由患者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联网结算,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统筹金支付。“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均为离休人员定点机构。

 

(三)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流程。离休人员跨省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省内就医无需备案。在就医地能够实现住院和门诊就医联网结算的,可以直接联网结算,参照就医地目录,执行我市离休人员支付政策。

 

四、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离休人员有关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缴费、医疗管理和服务责任,确保离休人员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有关单位应指导离休人员家属做好异地就医备案,方便离休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应指导承办失能等级评估的商保公司和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为离休人员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离休人员及其家属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药机构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将离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索药品、超量开药、强求住院。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的计入、使用等政策及其他经办规定不变。

 

(二)医疗统筹费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22年12月1日至25日。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

 

(三)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审核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于2022年11月底前组织完成。

 

(四)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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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