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9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补贴申领登记管理

 

为规范申领补贴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是申领家庭服务业补贴的前提条件。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 号)规定的家政服务业范围(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的机构为家庭服务机构(含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家庭服务机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登记,须上传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或照片等资料;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

 

(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登记

 

家庭服务机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登记,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信息进行审核。其中,非员工制从业人员,需上传从业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和服务协议扫描件或照片,管理人员应注明管理人员身份。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登记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家庭服务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站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登记。其中,对员工制从业人员,因其退休、死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系统自动识别进行减少登记;非员工制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期满、实现正规就业的或在其他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系统自动识别进行减少登记。

 

二、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登记的机构,与招用从业人员(男60 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服务机构一次最多申领前12个月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4.申领补贴时已与招用从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当月。

 

5.从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每月累计不少于80小时。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 号)中原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累计计算。

 

(三)申领程序

 

1.机构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模块提交补贴申请,须同时提报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发放凭证(需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2.监管审核。补贴申领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补贴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误后,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三、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其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及以上给予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补贴申领月份以家庭服务机构招用从业人员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达到30人月份开始计算;申报补贴的管理人员数不超过申领总人数的1/3。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三)申领程序

 

1.机构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模块,选择补贴申请周期,提交补贴申请。

 

2.监管审核。补贴申领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补贴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误后,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四、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与招用的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家庭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的保险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险年度内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范围内家庭服务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有效。

 

(三)申领程序

 

1.业务受理。家庭服务机构统一到保险承办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经办保险公司每月将机构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信息反馈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信息确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审核标准逐一对已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推送至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3.监管审核。补贴申领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复核,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补贴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误后,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五、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六、资金来源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简称“四项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七、关于资金监管和审核发放

 

1.要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强化政策落实,对家庭服务业“四项补贴”的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上述扶持政策自每个批次(一个月两个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及具体金额等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 月8 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