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厅2013年印发的《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鲁人社发〔2013〕37号)有效期已届满。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经研究,该目录和标准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现重新印发。各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30日
(备注:鲁人社规〔2019〕8 号延长文件有效期至2022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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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