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的通告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做了进一步工作提示,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为20%),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二、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比例为24%)的女性退休年龄规定仍按赣人社发〔2019〕4号文“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在企业职工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请退休时的参保身份(参保缴费比例)确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我市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上述政策,政策咨询可致电各地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咨询电话。

 

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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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