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清感夏饮和清感秋饮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0〕76号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市防控指挥部推广使用“清感饮”(系列)制剂做好疫情防控的要求,经专家论证,将清感夏饮和清感秋饮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1.清感夏饮每盒(3g*21袋)支付标准为22.26元,支付日期为每年4月21日—每年8月23日。

 

2.清感秋饮每盒(3g*21袋)支付标准为24.66元,支付日期为每年7月24日—每年11月23日。

 

二、支付限定

 

清感夏饮和清感秋饮为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保康医院院内制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医院名单,对应确定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按批次进行维护;按照诊疗要求,每位参保患者支付期内最多使用2盒,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各级医保、人社部门要做好清感夏饮和清感秋饮的支付、监督等工作,确保及时支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2.加强医疗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医诊疗处方规范等要求,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合理用药。

 

3.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清感饮”(系列)制剂推广使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起执行。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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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