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市人社发〔2020〕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月数不超过12个月,续发标准按当期标准的对应档次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

 

(一)2019年12月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文件下发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二)2019年12月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一年,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时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文件下发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三)2019年12月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在2019年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暂不享受本政策。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发放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

 

(一)发放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核发;

 

2、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核发;

 

3、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核发。

 

(二)失业补助金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已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3月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不享受本政策。

 

(三)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市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降低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简化经办流程

 

(一)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并核定领金期限;不符合领金条件的,疫情期间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简化经办材料,优化业务流程,消除附加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严控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用好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事前比对,对于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2020年7年10日


来源: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10